姻书,又称锦书、鸳鸯书,现称婚书。历代姻书,均有朝廷定制的格式。唐代姻书一式两份,男方持《答婚书》,女方持《通婚书》。《通婚书》由男方家开具,寄给女方家,《答婚书》由女方家开具,寄给男方家。
交换结婚证和复议证后,一对夫妻就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家庭,结婚证和复议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院规定了严格的书写格式。
结婚证格式如下:“我(新郎父母)鞠躬下拜,我们谈了很久,彼此感情深厚,但一直没有机会亲自见您,希望您某某某,祝您万事如意。既然我已获豁免婚约,我便没有理由亲自向您致意。请您保重身体,并保密此信。我鞠躬下拜,亲自向您致意。”
结婚证下面还有一张纸,上面写着新郎的情况和想娶的人。格式如下:“我(新郎)是某某男子,已成年,但尚未结婚。我是某某之女,贤惠有名,四德兼备。我愿娶她。我已请媒人某某和某某以礼提亲。如您愿意,我愿等候您的好意。我就是某某。”
古时,婚姻是父母之命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媒人之言。《婚书》须经父母签字,并由两名以上媒人见证绝婚和休妻的区别,才具有法律效力。女方父母收到《婚书》后,若不同意这门亲事,便会将《婚书》交还。若女方父母同意这门亲事,便会接受《婚书》,并写一份《婚书复函》让媒人带回。《婚书复函》寄回后,两人才算合法夫妻。
《回婚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还规定了严格的书写格式:“以‘某某(女方家长)鞠躬行礼’开头,后面跟着一堆客套话,和《回婚书》差不多,以‘某某姓名鞠躬行礼’结尾。”
婚书背后还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某某(新娘名)是n品少女,尚是少女,尚未达到成亲的条件。听说有一位n品男子至今未婚,想好好成亲,请您帮忙。我恭敬地回复媒人某某,不敢忤逆,某某是。”
结婚证和结婚证答复都是按照法院格式写的,凡是看到“某人”字样的地方,就直接填上自己的名字。结婚证和结婚证答复只是客套话,结婚证的核心内容是写在另一张纸上的。
婚书有三项核心内容,即男方的品级、年龄、婚姻状况。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妻子只有一个,妻子所生的孩子是嫡子,妾所生的儿子是私生子。嫡子与私生子的待遇差别很大。婚书上必须写清楚嫡子与私生子,以及他们的品级。新郎的年龄也要写清楚,新郎是否订婚也要写清楚。
《唐律传》规定,如果私生子冒充婚生子,或者老人冒充少年,婚约无效,聘金不予追回。如果已婚男子冒充未婚,问题就不仅仅是聘金不予追回,而是要被判“诈婚罪”,处以鞭刑六十下、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男方是丧偶或离婚,结婚证上必须写明“我愿意住新房,请离婚”。复婚证上也必须写明“我愿意住新房,请离婚”,表示他知道对方有前妻,并接受复婚的安排。这样,男方就可以避免被起诉。
女方向男方送交《婚书》时,还必须写明自己是婚生子还是私生子,年龄,婚姻状况等。如果女方再婚,《婚书》也必须写明。男方接受《婚书》后,双方婚约生效。在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古代,一张婚书就是妻妾之间的最大区别。
婚书赋予了新娘一个独特、专属的合法妻子、母亲身份。在古代,无论一个男人有多能干,无论他身边有多少女人,他都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只要合法妻子在世,其他女人就只能是妾。即使合法妻子死了,丈夫再娶合法妻子,她也只是妾,合法妻子也只能被当做妾对待。
比如尉迟敬德的第一任妻子名叫苏武,苏武25岁因病去世,当时尉迟敬德还是隋朝的一个平民,尉迟敬德发迹后又娶了一个妃子,尉迟敬德去世时,陪葬的女子仍是额国夫人(唐高宗追封)苏武,尉迟敬德的第二任妻子无法享受这一待遇。
为了防止妾杀妻,唐朝律法还规定“妾不得立为妻”,如果妻子不幸去世,妾就不能立为妻。妻子去世后,男子可以娶妾,但不能立妾为妻,否则要受刑罚。
妻对妾有绝对的支配权,妻打妾是执行家法,妾要是敢反击,就是“妾欺妻”,是犯法的。男子若要纳妾,必须征得妻同意,如果妻不同意,男子再能干,也不能纳妾。比如房玄龄是唐朝宰相,一品大夫,但因为妻子吕后不同意,所以不能纳妾。李世民和长孙皇后出面,也没能让吕后屈服。房玄龄直到临终,也没能享受到多妻之福。
在大家的印象中,古代男人只要一纸休书就能换老婆,而现实历史上,男人是不能休妻的,除非老婆违反了七项休妻理由,就算老婆违反了七项休妻理由,丈夫要想休妻,也不能违反“三项休妻理由”。
不离婚三条规则的第一条是“有妻无处可去,不可带她出去”。丈夫用三个媒人、六份彩礼,把妻子娶回家。男人要离婚,必须征得妻子家人的同意,让妻子家人接受自己。要让妻子家人同意接受自己,男方必须把嫁妆退还给妻子家人,安排好妻子后半生的生活,也就是要给她提供土地和财产。因此,离婚比娶妻要贵,很多男人根本负担不起离婚的费用。
不离婚三条规则中的第二条是“守丧三年不离婚”。正妻侍奉公婆,赡养公婆,守丧三年。丈夫无论用什么借口都不能休妻。古人认为正妻不是公婆养大的,尽到孝顺公婆的责任,就是最大的孝。这样的儿媳妇,不管犯了什么错误,都没有理由被赶出去。
三条规矩中的第三条就是“娶穷妇娶富妇,不可娶”。合法妻子嫁给穷苦的丈夫,和他一起过着艰苦的生活。有一天丈夫发财了,想换一个年轻漂亮的妻子。不好意思,《唐律传》明文规定“娶穷妇娶富妇,不可娶”。对于唐朝东山再起的男人来说,只要合法妻子还在世,就不可能换妻,有生之年也不可能换妻。
《唐律传》虽然规定了“三不宜”,但也充分考虑到丈夫的利益,在“三不宜”后面加了一条尾巴,一旦丈夫发现妻子与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三不宜”的保护就失效了。
在唐代,交换“婚书”和“答婚书”的夫妻,只要女方不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基本就能稳固合法妻子和母亲的地位。即使犯了严重的错误,被休了,也能得到钱财,保证余生衣食无忧。唐代的“婚书”在保障合法妻子权益方面,比现在的“婚书”要有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