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法规,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始建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央级干部学校。2012年教育部正式批准建设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级别。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校本部和盘锦校区两个部分,每个部分有独立的招生学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在填报报名表时应分别填写代码。校本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大连开发区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程路2号。三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决策、指示,负责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变化、制定重要政策等事项;大连理工大学成立由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教育部统筹安排,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省、专业计划编制方案。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收全日制本科生。省、专业(类别)招生计划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学校按招生计划预留总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坚持质量第一、集体决策的原则,调节各地统考生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批),按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生源质量好的省(批),可适当提高转学比例。凡符合转学线的考生,只要德智体条件符合、愿意接受专业调整,一律录取。专业调整期间,将考生按报名分数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未全部完成招生计划的省(批),由省招生办统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无法完成计划的,将剩余计划撤回,转入生源充足的其他省(批)。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选择”制的批次,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控制同批次分数线,坚持优先录取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学校本地招生计划时,第二志愿考生不予录取;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低于学校本地招生计划时,第二志愿和其他志愿考生均可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报送档案、专业录取时一般承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国家相关加(减)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可取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于不按省份和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艺术类专业除外),以考生立项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随愿而为”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美劳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意愿;专业意愿不存在分数差异。立项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科(物理)专业依次比对“数学”、“汉语”、“外语”分数;文科(史学)专业依次比对“汉语”、“数学”、“外语”分数;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不区分文理科的省份依次比对“数学”、“汉语”、“外语”分数。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分数线明确)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来自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来自其他省份的考生,须达到所报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院为: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必修课包括英语、日语,部分专业课程以英语、日语授课,学费为9.8万元/年,提供“4+0”和“2+2”两种培养模式,在日学习期间学费参照立命馆大学当年学费标准执行。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必修课包括英语、俄语,专业课程以英语授课,学费为6万元/年。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学费为8.5万元/年。 以上三所合作办学院校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专业将采用单独代码分开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85000元/年,提供“4+0”、“3+1”两种培养模式。在美学习期间学费以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当年学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24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工作 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具体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表》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本部校区英语(含英语、翻译)专业、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语考试,须参加并通过外语口语考试。由于语言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相关专业的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水平考生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联合培养项目大部分课程以英语授课和考核,英语水平较低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构建具有大连理工大学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学院教育和学科实习模式。除人文社科类专业外,所有普通录取考生(含创新班、精英班、未来技术班等特色培养模式录取的考生)在学院完成1-2年学科实习后,可根据自身兴趣选择本学科领域的普通专业(特色培养模式班除外)。国家专项、高校专项等(不含新疆班、西藏班)录取的考生,在立项成绩不低于原籍省份同类学科普通录取分数线的,可按上述政策选择。
第二十四条 按外语专业、艺术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程序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按强基计划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入我校强基计划范围以外的专业。
第四章 入学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部录取的软件工程(含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含电子科学与技术、集成电路与集成系统、功能材料(电子信息材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考生报到地点为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其他专业考生报到地点为大连市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录取的考生报到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程路2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有关录取要求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入学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体检(含高考体检、入学复试)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予以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享受高考加分的新生和通过有关特色项目录取的农村、贫困地区新生的入学资格,对艺术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外语专业等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专业重考。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取得高考加分或入学资格的新生,以他人名义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资格和身份的新生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新生2024年大连大学招生章程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予以取消学籍,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费用收退编辑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2024年大连大学招生章程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按照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有关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算学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人格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和个人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保障机制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学校及社会慈善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助学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发布后,如部分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详细信息可致电或登陆招生网站(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邮寄情况可在以上网站查询。盘锦校区招生详细信息可与盘锦校区联系(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相关内容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调整时,以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