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附件
一般规定
第1条
制定该法律是为了保留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确保改革和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平稳进展。
第2条
国家机密是根据法律程序确定的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的事项,仅限于一定时间内的一定范围的人员。
第3条
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所有州的器官,武装部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和公民都有义务保留国家秘密。
任何危害国家机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根据法律追求。
第4条
保持国家秘密(以下称为机密性工作)的工作实施了积极防止,强调要点和根据法律管理的政策,这不仅确保了国家机密的安全,而且还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
法律和行政法规披露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披露。
第5条
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保密工作。县一级或高于县级的机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其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6条
国家机构和单位涉及国家机密(以下称为机构和单位)管理其机构和单位的机密工作。
中央州器官应在其权力范围内管理或指导该系统的机密工作。
第7条
器官和单位应实施机密工作的责任系统,改善机密性管理系统,改善机密性保护措施,进行机密性宣传和教育以及加强机密性检查。
第8条
国家将奖励在保持国家秘密和改善机密技术和措施方面取得了杰出成就的单位或个人。
第2章国家机密的范围和级别
第9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下事项,可能会损害该国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方针的是,应确定为国家机密:
(1)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定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筑和武装部队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iii)外交和外交活动和秘密事务中的秘密事项承担了对外界保密的义务;
(iv)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v)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vi)维护国家安全和调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7)由州机密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如果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前段的规定,则是国家机密。
第10条
国家机密的秘密分为三个层次:顶级机密,机密和秘密。
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是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泄漏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的国家机密是重要的国家机密,泄漏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破坏;秘密国家机密这是一个一般国家机密,泄漏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11条
国家机密的具体范围及其秘密层面应由国家机密行政部门与外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其他相关中央机构一起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应规定军事国家机密及其秘密层面的具体范围。
有关国家机密及其秘密级别的特定范围的规定应在相关范围内宣布,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12条
代理机构,单位及其指定人员的负责人是负责确定秘密的人,并负责确定,变化和拆除该机构和部门的国家机密。
当代理机构或单位确定,更改并终止机构或单位的国家机密时,负责人应提出特定意见,并由负责秘密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13条
在确定国家机密的秘密水平时,确定机密性的权力应遵守。
中央州器官,省器官及其授权的器官和单位可以决定最高的,机密和秘密的国家机密;县级市政和自治县级机构及其授权的器官和单位可以确定机密和秘密级别的国家机密。授权的特定权限和范围应由国家机密行政部门规定。
如果代理机构或单位需要确定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则应根据执行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密性级别确定。下属器官和单位认为,从下属器官和单位引起的相关机密性事项属于上级器官和单位的权威,以确定机密性措施,并立即将其报告给上级器官和单位确认;如果没有上级器官或单位,他们应立即要求确认具有相应机密当局的商业部门或机密行政部门。
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器官应根据规定的当局确定其工作范围内的国家机密水平。
第14条
对于由代理机构和单位引起的国家机密事项,应根据国家秘密的特定范围及其机密性级别确定机密性级别,同时确定了知识的机密性期和范围。
第15条
国家机密的保密时期应限于必要时期,根据此事的性质和特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求;如果无法确定期间,则应确定解密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国家机密的机密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最高机密级别不得超过三十年,机密级别不得超过20年,秘密级别不得超过10年。
当局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求确定特定的保密期,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
如果该机构或单位决定在决定和处理相关事项的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并决定根据工作需求披露它们,则在正式宣布时将其视为解密。
第16条
国家机密知识的范围应限于根据工作需求的最小范围。
如果国家机密知识的范围仅限于特定人员,则仅限于特定人员;如果不能限于特定人员,则将仅限于代理机构或单位,而代理机构或单位将仅限于特定人员。
如果知道国家机密范围之外的人知道由于工作而知道国家机密,则他或她必须从代理商或单位的负责人获得批准。
第17条
器官和单元应为纸质媒体,光学媒体,电磁媒体和其他承运人(以下称为国家机密承运人)制定国家秘密标记,以携带属于国家机密的国家机密,设备和产品。
如果不是国家机密,则不应制定国家机密标志。
第18条
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改机密性,机密性期和国家秘密知识范围的水平。机密性,机密性时期和国家秘密知识范围的变化应由原始机密当局和单位或其上等权威决定。
如果更改了机密性,保密时期和知识知识范围,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识范围内的当局,单位或人员。
第19条
如果国家机密的保密时期结束了,将由自己进行解密。
器官和单位应定期审查确定的国家机密。如果机密事务的范围不再是国家秘密事项,这是由于在机密期内调整了机密事项范围,或者在披露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并且不需要继续保密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方针的是,它应及时解密;如果需要延长保密期,则应是在原始机密期到期之前。重新确定机密期。如果保密期提前解密或延长了保密期,则应由原始机密当局或单位或其上级机构决定。
第20条
如果代理机构或单位关于它是国家机密还是秘密属于哪个级别的尚不清楚或纠纷,则应由州保密行政部门或该省的机密行政部门,自治区或市政府的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中央政府。
第三章保密系统
第21条
国家秘密承运人的生产,接收,传播,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破坏应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最高的国家秘密承运人应保存在符合国家机密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中,并应被指定为专门管理人员;未经原始机密机构,单位或其上级权威的批准,不得复制或摘录;它们应被发送,接收,传输和执行。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作为国家机密的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存储,维修和破坏应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第23条
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机密信息系统)应根据机密性程度进行保护。
机密信息系统应根据国家机密标准配备机密设施和设备。机密设施和设备应与机密信息系统同时计划,构建和操作。
仅在通过检查后才能使用机密信息系统。
第24条
组织和单位应加强机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机密计算机和机密存储设备连接到Internet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机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交换信息;
(iii)使用非固定计算机和非机密存储设备来存储和处理状态秘密信息;
(4)针对机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未经授权的卸载和修改;
(5)分发,出售,丢弃或转换机密计算机和机密存储设备,这些设备在没有安全技术的情况下被撤回了其他目的。
第25条
器官和单位应加强国家秘密承运人的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非法收购和拥有国家秘密承运人;
(2)购买,出售,转让或私下销毁国家秘密承运人;
(3)通过普通邮政和明确交付等渠道将国家秘密承运人传输,而无需保密措施;
(4)国家秘密承运人离开该国的邮件和托运;
(5)未经相关主管当局的批准,将国家秘密承运人带出该国。
第26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和存储国家机密。
禁止在未采取机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Internet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有线通信传递国家秘密或无线通信。
禁止将国家秘密参与私人互动和沟通。
第27条
报纸,书籍,视听产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电视节目和电影的电子出版物,生产和播放的编辑,出版,打印和发行,以及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公共信息网络的编辑和发布网络和其他媒体,应遵守相关的机密法规。
第28条
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与公共安全机器人,国家安全器官和采购群体合作,以调查泄漏的案件;如果使用Internet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泄漏,则应立即停止传输。保留相关记录并向公共安全机器人,国家安全器官或机密行政部门报告;涉及披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应根据公共安全器官,国家安全器官或机密行政部门的要求删除。
第29条
当器官和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并购买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商品和服务时,他们应遵守保密法规。
第30条
如果代理机构或单位需要在外交交流与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事务,或者由于工作需求而被任命或雇用的海外人员知道国家秘密,则应将其提交给国务院的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的相关部门中央政府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或市政当局的主管部门应批准,并应提交国务院理事会的相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的相关部门。或直接在中央政府批准下的市政当局,应与另一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31条
如果会议或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则组织者应采取保密措施,对参与者进行机密性教育并提出特定的机密要求。
第32条
器官和单位应确定涉及最高秘密或更多机密和秘密国家机密的机构作为保密的关键部门,并确定集中式生产,存储和存储国家秘密承运人的特殊地点,作为保密的关键领域,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设备,并使用必要的技术保护设施和设备。
第33条
应对军事限制区以及其他不向外界开放的地方以及其他地方和零件采取机密措施。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决定向外界开放保密,也不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扩大开放范围。
第34条
从事国家秘密承运人的生产,复制,修复和破坏的企业和机构,机密信息系统的整合或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武器和设备等科学研究和生产等,应进行保密审查,以及具体措施应由州议会规定。
当机构或单位委托企业和机构从前一段中指定的业务时,它应与他们签署机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35条
根据机密人员的核心机密人员,重要的机密人员和一般机密人员,在机密职位(以下称为机密人员)中工作(以下称为机密人员),并实施了机密管理。
保密人员的任命或雇用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查。
机密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行为,并有能力能够胜任机密职位所需的工作。
机密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36条
机密人员应接受机密性教育和培训,掌握机密性知识和技能,签署机密性承诺信,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和法规,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披露国家秘密。
第37条
机密人员的退出应由相关部门批准。如果相关当局认为,机密人员的退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他们不得批准该国的离开。
第38条
保密人员离开职位时将在解密期内进行管理。在解密期内,保密人员应根据法规履行其机密义务,不得在违反法规中找到就业,也不应以任何方式披露国家机密。
第39条
器官和单位应建立和改善机密人员的管理系统,澄清机密人员的权利,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定期监督和检查机密人员履行的履行。
第40条
当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机密已被泄露或可能被泄露时,他们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将其报告给相关当局和部门。收到报告后,该机构和部门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机密行政部门报告。
第4章监督和管理
第41条
国家保密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机密规则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42条
机密行政部门应组织机密性宣传和教育,机密性检查,机密性技术保护以及调查以及根据法律对泄漏案件的处理,并就机构和部门的机密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43条
如果机密行政部门发现国家机密是确定,更改或终止不当的,则应立即通知相关当局和单位以纠正它们。
第44条
机密行政部门应检查机构和单位机密系统的遵守情况,相关机构和单位应合作。如果机密行政部门发现代理机构或单位泄漏存在隐藏的危险,则必须采取措施并在时间限制内进行纠正;设施,设备和有泄漏危险的地方应命令停止使用;应建议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机密人员。相关机构和单位应受到惩罚和从机密立场转移;如果他们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他们将敦促和指导相关机构和部门调查和处理它们。涉嫌犯罪的人应转移给司法当局进行处理。
第45条
机密行政部门应没收在机密检查期间发现的非法获得并持有的国家秘密承运人。
第46条
如果处理涉嫌泄漏国家机密案件的机构需要评估相关事项是否是国家机密以及其属于什么机密性,则评估应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或该省的保密行政部门进行,自治区或市政府直接在中央政府下。
第47条
如果代理机构或单位未对根据法律违反机密法规的人施加惩罚,则保密行政部门应建议更正。如果拒绝纠正违规行为,则应要求对机构或部门的高级权力或监督权负责的领导人和人员,直接负责人应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