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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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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变更注册要求如下: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省级或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

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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