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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嘉应学院夏季高考招生工作章程(试行)

来源:网络整理 2024-04-26 22:05:36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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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嘉应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名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58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区(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00号

邮政编码:514015;

校区(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9号

邮政编码:514071;

梅州师范学院分校: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西路241号

邮政编码:514721;

医学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146号

邮政编码:51403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由嘉应学院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退学的,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考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分数线,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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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回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广东省学校招生批次包括本科预科批次、本科批次、专科预科批次、专科批次。 广东省以外的招生批次详情,请参阅学生所在省(自治区、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额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在线学生不平衡的情况。直辖市)。 预留计划将根据学校招生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土木工程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招收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各学院专业组分班录取。 根据协同育人计划,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前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后两年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 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加工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独立学院专业组录取分班。 根据协同育人计划,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前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后两年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 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 。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式培养实施方案入学的考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免收独立学院专业组招生。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须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训就业协议》。 毕业后分配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 定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点服务单位落实报考人员就业岗位,有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广东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分别进入学校专业组录取。 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校、转专业,考生或考生(18周岁以下)及其法定监护人须签署《广东省公派资助粤东粤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注册前的粤北”。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 毕业后,培养方案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面试、考察、招聘,派往目标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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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劳等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总类(历史、物理)、艺术体育(含美术、音乐、舞蹈、体育)教育)。 类别)入场。 广东省以外的招生类别详情,请参阅学生所在省(自治区、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本科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计入高考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修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修科目。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

第二十四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分数线,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按照成绩录取,专业愿望和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区、市)申请规则发布申请后,专业录取要求为:

1、普通专业(历史、物理、文科、理科)招生实行“成绩第一”的录取原则。 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排名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如果学生的第一个专业选择已满,那么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将被一一核对。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2、文体类专业录取,按照高考学业成绩和省统考学业成绩实行“成绩第一”的原则。

(一)广东省招生的艺术体育专业,音乐、舞蹈、体育专业,以总成绩最高的优先录取。 美术专业按照总成绩最高的优先录取。 候选人的第一主要偏好。 如果该专业名额已满,则将一一核对学生后续的专业偏好。

(二)招收广东省以外省份的艺术、体育专业,音乐、舞蹈、体育专业,优先考虑学业成绩高的考生。 对于美术专业,学术成绩高的考生将被优先考虑。 如果专业选择已满,则对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进行一一核对。 统考学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3、我校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式培养专项计划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专业全部未录取时,如需进行专业调整的,按照录取通知书转入同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各科目的原则。 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或者符合调整要求但不符合计划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说非英语的候选人必须谨慎申请。

第二十八条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广东、福建、湖北、湖南、重庆、海南等新高考改革省份学校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年]第2号)执行。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将接受重新考试。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变更或取消专业。 学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册及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通过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 本校学费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1、学费:文科本科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本科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非-理论)本科专业,农业本科专业4152元/生。 元/生/学年,医学类本科专业5800元/生/学年,示范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本科专业8000元/生/学年; 文科高职(专科)专业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高职(专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其他各类高职(专科)专业)专业641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每学年每人收费650元至1600元不等。 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关于学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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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和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学校目前有国家、省、学校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十余种奖助学金。 学校建立了集“奖、补、贷、勤、减、补、绿”于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原因而辍学。导致家庭经济贫困。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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