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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试行)

来源:网络整理 2024-05-03 14:07:0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方面,我校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五条 办学性质: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创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注册的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将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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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2022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管理。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今年颁布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有关文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执行。候选人位于。

第十一条 学院2022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省招生计划执行。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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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申请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黑龙江省考生按照“成绩第一,志愿跟随”的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提交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外省考生按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录取; 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填专业未录取的考生,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予以调整录取; 不遵守专业调整的,将予以退会。 在成绩相同(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 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文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顺序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入院时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四条 外语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参加黑龙江省艺术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要求,按照高分录取。低。 如果申请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课成绩降序录取; 如果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综合文科/理科成绩。 报名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高职院校和本科生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职本科专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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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职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函[2021]号)要求44)学校将继续开展“高水平教育”试点工作。 “高本直通”试点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全省普通高考的考生。 他们被高职(专科)水平录取。 转学考试合格后,考入相应本科院校以专科升本科的形式继续学习。 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试点专业如下:

1、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专科)与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衔接。

2、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智能焊接技术专业(专科)与黑龙江科技大学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本科)对接。

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专科)与哈尔滨商业大学电子商务专业(本科)衔接。

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专科)与哈尔滨商业大学物流管理专业(本科)衔接。

第十八条 “本科生高等教育”试点招生批次为高职院校预录取批次,录取的学生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接受为期五年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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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科生高等教育”试点专业前三年的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同专科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的学费年按照本科院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进入“本科教育”试点学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于入学后1个月内向学生公布。 评估由本科院校主导,通常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进行。 考核合格的学生将于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科转本科”入学手续。 完成专科培养计划后,将于第四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接受本科层次的“专升本科”教育。 培训,进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并按照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 考核合格的学生自愿退出“高中直通”培养计划的,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科教育”试点的学生,前三年具有专科学历,高职院校按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通过转学评估的学生将以副学士学位升级的形式进入匹配的本科院校,然后转为本科生。 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培养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校、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综合教育计划”试点学生前三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大专文凭。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转本科,并通过两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考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与本科教育”试点的其他事项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对接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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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校高职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通[2017]37号)文件执行。 )。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励、助学金政策,设立院级奖励、助学金。 大学级别的奖学金每学期评估一次; 院级助学金是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之一。 他们对当前所有贫困学生进行评估,每学期评估一次。 学院通过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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