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河北地质大学华新学院(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华新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经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2.学校代码:1359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学校地址: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五范路69号,邮编:050700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由河北地质大学华新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入场规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实施。 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录取将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 调整比例:考生档案按照我校在省内公布的招生计划的100%-120%进行调整。 预留计划数设置为招生计划的1%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官网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官网,以调整各省份可能出现的报考人员短缺情况。 平衡局势。
第七条 各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第八条 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总和、语文、数学两科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成绩分配专业或退班。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重选科目列表。 重选科目中的学科最高分、单科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的喜好顺序、性格评价、身体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对于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其成绩分配专业。
第十条 相关科目要求: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言考生。 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其专业特点,入学后将安排全英文授课。
第十一条 体检及专业限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部[2003]3号)联合会及《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程序: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学校通过民主评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 学生已被识别。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9号) 73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济教财[2017]12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
第十三条 上述招生细则,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当地招生政策。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复审。 对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详细学费标准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待定专业学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批准。
住宿费标准:主校区800元至2000元/人/学年。 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 我校录取结果也将在河北地质大学华新学院网站及时公布。
咨询热线:0311-80659066、80659099;
网址: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北地质大学华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