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各系、学院本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多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校区、前卫北校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程序公开、操作规范”的原则,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指导全面工作。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教育公平等因素,确定省级和重大计划。
第八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1%的本科招生名额,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九条 普通专业录取
1.转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招生办提供的转档分数线,按照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转档。顺序志愿批次转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转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2.院校申请。实行顺序申请的批次,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3.高考加分。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整文件、安排专业时,承认已向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数。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可取增幅最大的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强基计划招生。
4.专业分配。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分数从高到低、专业偏好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偏好不做差别对待。考生填报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应省份同分比对规则录取。如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则优先考虑高考文化科目总分高者;如高考文化科目总分相同,则优先考虑专业偏好顺序靠前者。 若高考文化科目总分与应用专业偏好顺序相同,则进行单科成绩比较(文科、综合改革(3+1+2)省份历史学单科成绩排序为中文、数学、外语;理工科、综合改革(3+1+2)省份物理学单科成绩排序为数学、中文、外语;综合改革(3+3)省份物理学单科成绩排序为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者优先录用应用专业。
5.专业调整。同批次、同一学院报考我校的考生2024年吉林大学考试中心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如未能按所报专业进入复试且同意专业调整的,学校将按照考生报名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将其调整至未满招生、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6.退学。按批次顺序报名的,同批次报考同一院校但未按申请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整的考生,服从调整但申请成绩未达到调整标准的考生,服从调整但未达到招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学。按批次平行报名的,未按申请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整的考生2024年吉林大学考试中心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服从调整但未达到招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学。
7、征集志愿。当志愿数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学校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将调整向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区、市)招生。
8.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录取规则。
9.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要按照已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落实省、市公布的方案和相关措施。
10.招生时对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各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1.理科实验班(唐傲青班)、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职业志向的考生。
12.学生已考入理科实验班(唐傲青班)、哲学(匡亚明班,拔尖生培养基地)、汉语言文学(匡亚明班,拔尖生培养基地)、考古学(匡亚明班,拔尖生培养基地)、经济学(匡亚明班,拔尖生培养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吕振宇班)、机械工程(饶斌班)、车辆工程(饶斌班)、网络空间安全(王祥浩班)、人工智能(王祥浩班)、地质学(李四光班)、地球物理学(李四光班)、勘查技术与工程(黄大年班)、地质工程(黄大年班)、地下水科学与工程(黄大年班)、测控技术与仪器(黄大年班)、临床医学(白秋恩班)、生物医学(白秋恩班)、动物医学(徐华庆班)、动物科学 (生物育种班)、农学(生物育种班)、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马克思主义理论(PPE(哲学、政治、经济学))、临床医学(眼科学)专业实验班,根据学业成绩及实际表现进行动态调整,对年度学业考核未达到要求者,将转出上述实验班,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
1.绘画、艺术设计、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训练等专业录取办法请参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已录取考生中,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总成绩高者;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比较单科成绩,优先考虑单科成绩高者,单科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一条 特殊考生的录取
1.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简章招收强基础计划、保送生、高等学校特色专业考生,招生简章另行发布。
2.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班考生、新疆南疆班考生、国家民委专项班考生、港澳台考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要求
1、高考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从零培养。
2. 化学(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空间安全、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外交专业因培养项目要求,建议英语水平不合格的考生慎重报考。如英语水平不合格的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但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各专业实际,制定学校各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见吉林大学招生网。
第五章 准入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申请请假。未请假或者超过规定时间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颁发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办理缓交手续,保证学生顺利入学。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科生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按标准执行。播音与主持艺术:12000元/学年/人;艺术设计、绘画、音乐:11000元/学年/人;预防医学、放射学、药学、临床药学、护理、康复治疗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7080元/学年/人;新闻学:7000元/学年/人;软件学院学费前两年按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按14000元/学年/人收取;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39000元/学年/人(第1、2、3学年国内学习期间收取);外方在第4学年收取; 双学士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费标准待定(标准核准后按文件批准执行),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4950-6830元/学年/人。专业招生学费标准按已设立专业学费最低标准执行。
本科生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最高收费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招生工作,不收取除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网址:,咨询电话:0431-85166420,传真:0431-85166226。督导电子邮箱:bkzsjd@jlu.edu.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区具体地址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邮编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编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民主西街938号,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街828号,邮编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路5372号,邮编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路5333号,邮编130062。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本科招生。